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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阿西也诉被告马东拉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阿西也,马东拉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65号原告马阿西也。被告马东拉黑。���告马阿西也诉被告马东拉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的家在原告家后边,2015年4月,被告在原告家的后墙根挖了两个洞,同年9月被告又在原告堂屋后墙根挖了一个长约3米、宽约2.5米、深约0.9米的坑,被告所用的废水和雨天积水全部流入到此坑,致使大量的水渗入到原告家堂屋里,造成大量的粮食和生活用品浸泡无法使用。现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填平土坑;2、被告填平原告院墙上所挖的两个洞;3、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费3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照片4张。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在原告家后墙根及堂屋后墙根挖坑,那只是被��修房子时挖的地基,并且由银川派出所处理被告已经填平了此坑,所以被告不赔偿原告任何损失费。原告提供的四张照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2015年9月,被告因修房子在原告堂屋后墙根挖了一个长约3米、宽约2.5米、深约0.9米的地基,致使雨水渗入到原告堂屋里面,后经银川派出所调解被告填平了所挖的地基。2016年1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填平土坑;2、被告填平原告院墙上所挖的两个洞;3、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费3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后墙根因修建房屋所挖的地基已经填平。现原告要求被告填平土坑和院墙上所挖的洞并赔偿损失费3000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阿西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