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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636号原告黄某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双王镇街道。委托代理人刘雪红,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双酒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米展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