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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昊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全宗敬、张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昊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宗敬,张现秀,全宗建,卢念芬,全先进,吴纪兰,李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796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昊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法定代表人庄喜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治,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宗敬,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现秀,女,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全宗建,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卢念芬,女,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全先进,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吴纪兰,女,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如梅,男,1947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昊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全宗敬、张现秀、全宗建、卢念芬、全先进、吴纪兰、李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昊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昊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前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