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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费根法与龚玉观、宋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根法,龚玉观,宋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54号原告:费根法。委托代理人:冯美芳、潘玲源,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玉观。被告:宋丽华。委托代理人:吴富康,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根法与被告龚玉观、宋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根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费根法负担。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