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财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财保35-2号申请人:王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四平市。被申请人:徐某某,住四平市。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名下的股票账户(账户为xx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某某名下的资金账户(账号为xxx、xxx)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鑫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