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徐晋与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晋,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327号原告徐晋。委托代理人卫晓武,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凯,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瑶,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程旭,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晋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鲍树红共2页,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