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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4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丁秀娇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娇,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403号申请执行人丁秀娇,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陈勇,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关于丁秀娇申请执行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6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6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