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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守芳、陈明海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守芳,陈明海,张天勇,沈琴,丁启国,黄晓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曾都区法定代表人赵雁鸿。被执行人曹守芳,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陈明海,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张天勇,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沈琴,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丁启国,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黄晓菊,联系方式无。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曹守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1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123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品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