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43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铃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多次接受何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将何某盗窃所得的手机帮忙出售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好处费,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777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0日左右,何某委托被告人周某帮忙出售一只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460元),被告人周某明知该手机系何某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10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手机店老板宣某,何某给被告人周某一包利群香烟作为酬劳。2、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何某委托被告人周某帮忙出售一只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080元),被告人周某明知该手机系何某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10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手机店老板宣某,何某给被告人周某现金人民币100元作为酬劳。3、2015年11月20日左右,何某委托被告人周某帮忙出售一只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4050元),被告人周某明知该手机系何某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10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手机店老板宣某,何某给被告人周某现金人民币100元作为酬劳。4、2015年11月28日左右,何某委托被告人周某帮忙出售一只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4180元),被告人周某明知该手机系何某犯罪所得仍将手机放在家中,得知何某被抓获后,将该手机砸破扔掉。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骆某,陈跃龙、马先令、应学江的陈述,证人宣某、何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员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方 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楼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