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钜城商贸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钜城商贸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晋鑫建材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易通货运有限公司,贾云霞,谢晶,董刚,郭俊莉,薛晓飞,史亚琴,史晓晴,牛春菊,袁今生,姚泽,张德峰,王有生,史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钜城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晋鑫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易通货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云霞,女。被执行人谢晶,女。被执行人董刚,男。被执行人郭俊莉,女。被执行人薛晓飞,男。被执行人史亚琴,女。被执行人史晓晴,女。被执行人牛春菊,女。被执行人袁今生,男。被执行人姚泽,男。被执行人张德峰,男。被执行人王有生,男。被执行人史海波,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钜城商贸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晋鑫建材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易通货运有限公司、贾云霞、谢晶、董刚、郭俊莉、薛晓飞、史亚琴、史晓晴、牛春菊、袁今生、姚泽、张德峰、王有生、史海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运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钜城商贸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晋鑫建材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易通货运有限公司、贾云霞、谢晶、董刚、郭俊莉、薛晓飞、史亚琴、史晓晴、牛春菊、袁今生、姚泽、张德峰、王有生、史海波的银行存款1×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