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刑更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兴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111号罪犯崔兴亮。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2002)潍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兴亮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2年12月3日起,2005年2月7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鲁刑执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8月20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潍刑执字第19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09年10月28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潍刑执字第25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30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潍刑执字第19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12月29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潍刑执字第35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9月5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潍刑执字第28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有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兴亮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金军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