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学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学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夏学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学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学朝借款本息19400元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罗民二初字第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