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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吕爱风、阳谷龙昌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爱风,阳谷龙昌塑业有限公司,阳谷鸿沅木业有限公司,穆文涛,王宏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吕爱风,女,农民。被执行人:阳谷龙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王宪滨,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阳谷鸿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乔文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穆文涛,男,居民。被执行人:王宏宏(王鸿),男,居民。申请执行人吕爱风与被执行人阳谷龙昌塑业有限公司、阳谷鸿沅木业有限公司、穆文涛、王宏宏(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阳谷龙昌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前偿还原告吕爱风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9日以本金140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4年9月9日,此后以70万元为本金以以上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阳谷鸿沅木业有限公司、穆文涛、王宏宏(王某乙)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70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0元及申请执行费106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新伟审 判 员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苗培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