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沈金龙、李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龙,李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04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沈屏炎。被执行人沈金龙。被执行人李黑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0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307188.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原贷款合同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原贷款合同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0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合同履行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卞 渊执行员 洪文林执行员 柳心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