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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金锁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571号罪犯韩金锁。2004年6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栖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金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宁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54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24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韩金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韩金锁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金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1分。为此,于2015年2月、2016年4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对判决罚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韩金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金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