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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1005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50年7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54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5年11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因婚前接触较少,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自2006年8月离家出走,后得知被告是去北京自己的女儿家居住,经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拒绝回家,至今已经不知道被告的下落。因原、被告分居已近十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1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自2006年8月离家到其女儿家居住,后经原告多次寻找未果,原、被告分居已近十年。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形成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一份、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郝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审理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合法夫妻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经短暂了解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被告于2006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双方长期分居已近十年。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明确表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庭无法查清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因此本庭不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被告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因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进行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笑寒人民陪审员  闫树桐人民陪审员  卢家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春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