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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红云与周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云,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云,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周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4万元及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61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9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霞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西大街隆兴装饰城一层营业房一间(房地产权证号:无城区字第004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