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侯改娥与王永泉、祁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改娥,王永泉,祁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2民初1681号原告侯改娥,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王永泉,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祁奶,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原告侯改娥诉被告王永泉、祁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改娥、被告王永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祁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改娥诉称,2012年3月28日,被告王永泉经被告祁奶担保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一直催要,二被告拒不给付本息。现起诉要求被告王永泉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祁奶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王永泉辩称,原告侯改娥所述属实。被告现在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被告祁奶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告侯改娥向本院递交了借条一支,拟证明被告王永泉经被告祁奶担保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王永泉对原告侯改娥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及拟证明问题予以认可。被告王永泉、祁奶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被告王永泉经被告祁奶担保向原告侯改娥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王永泉借款后未向原告侯改娥偿还借款本金及给付利息。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能够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永泉向原告侯改娥借款,有借条在案证实且被告王永泉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因借款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祁奶的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祁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对于原告侯改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立即偿还原告侯改娥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祁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祁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永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被告王永泉、祁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瑞附本案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