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8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水祥与罗琦其他民事2015执847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祥,罗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8476号申请执行人徐水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罗琦,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原告徐水祥与被告广东开放大学、罗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从民四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罗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水祥租金1290000元及利息、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的水电费70613元、2013年1月至2月的垃圾费4000元;若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2元,由被告罗琦负担。罗琦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从民四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14日,徐水祥以罗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68621元,本案执行费为180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本案的和解金额为129万元,被执行人罗琦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前将50万元、50万元、29万缴交至法院代管款账号;二、被执行人罗琦按期履行完毕后,申请人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权利,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三、本案执行费18086元,罗琦于2017年12月30日前向法院缴纳。2016年5月24日,被告罗琦将10000元缴纳至本院代管款账户。鉴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需时较长,短期内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84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邓居诚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