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2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泰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泰,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民初2149号原告王泰。被告XX。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泰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东升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0日、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泰第一次、第二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第一次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泰诉称,2015年原告的朋友想进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工作,被告称有关系可以帮原告的朋友办理成为一汽大众的正式员工,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被告陆续收取原告办理费用447894元,2015年7月,被告称无能力继续为原告的朋友办理入职参加工作的事宜,对原告进行了部分退款,2015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见面协商后,被告向原告补写了借条,借条上明确约定了欠款数额,还款日期,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到后,被告退还了原告145000,尚欠1216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1216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XX辩称,被告确实是欠了原告的钱,但是钱确实有很多在上面没有拿回来,被告可以出示证明证实,很多凭证今天没有拿过来,对借款金额方面我需要实际证实一下,其中有60000元是刘林自己承诺要直接偿还王泰,被告认为应该从本案中扣除;其中有30000元的培训费是由学校退还,与被告无关,且颁发了证书的,被告不认可退款,所有的证书都出来了,被告可以通知他们过来核对证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上相识后,原告得知被告可办理一汽大众的正式员工入职事宜,但相关人员要通过培训、体检后,才能解决入职问题,相关费用由原告提供。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被告陆续收取原告办理费用447894元,2015年7月,被告称无能力继续为原告的朋友办理入职参加工作的事宜,对原告进行了部分退款。2015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见面协商后,被告向原告补写了借条两份,该借条载明:“甲方XX今借到乙方王泰人民币172000(拾捌万贰仟圆整),甲方承诺2015年10月1日之前还款人民币100000(拾万圆整)逾期逾期按照1%每月支付利息。其余72000元2015年10月31日前还清,逾期利息同上”。另一份借条载明:“甲方XX今借到乙方王泰人民币94600(玖万肆仟圆整),甲方承诺2015年11月30日之前还清43600(肆万叁仟陆佰圆)其余51000元2016年1月20日前还清,逾期按照每月1%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到后,被告退还了原告145000,尚欠1216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另外双方均认可借条上载明金额以小写为准,大写系笔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2张、银行转款明细单、原、被告身份信息各一份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就被告辩称应扣除12个人的培训、体检等费用问题,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两份、银行转款明细单,且被告认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事实,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所出具的借应扣除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原告以此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21600元及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泰借款本金1216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366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