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长顺、侯改连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靳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顺,侯改连,周晓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靳松,邢海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578号原告周长顺,男,1940年1月7日生,汉族。原告侯改连,女,1947年4月5日生,汉族。原告周晓庆,男,1995年8月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责人俞海雷,职务经理。被告靳松,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邢海周,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顺、侯改连、周晓庆诉被告靳松、邢海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顺、侯改连、周晓庆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长顺、侯改连、周晓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长顺、侯改连、周晓庆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国增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宋广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