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建林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12号罪犯杨建林,1986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4日作出(2002)常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建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25731.9元,该犯赔偿44006.17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5日作出(2002)苏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7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锡刑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锡刑执字第42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1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9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建林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杨建林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监狱记奖二次。杨建林被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杨建林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