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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明生与广州市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29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生,广州市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2906号原告:刘明生,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刘红卫。被告:广州市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胡小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生诉被告广州市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告已经返还其押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生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生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明生负担。审判员 芮雪春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灏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