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成军、焦亲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成军,焦亲,李延兵,席亚莉,苏强,秦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820号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8007507179596。法定代表人吕公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成军,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焦亲女,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苏成军配偶。被告李延兵,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被告席亚莉,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李延兵配偶。被告苏强,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秦国勇,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苏成军因购购饲料于2011年12月31日在该行借款22.7万元,约定月利率12.573‰,担保人为李延兵、苏强、秦国勇,担保期间3年,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12月15日。从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2月29日共归还利息3520.02元。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尚欠本金22.7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苏成军、焦亲女立即偿还借款22.7万元及利息;2、被告李延兵、席亚莉、苏强、秦国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苏成军、焦亲女、李延兵、席亚莉、苏强、秦国勇,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苏成军、焦亲女、李延兵、席亚莉、苏强、秦国勇现住所地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苏成军、焦亲女、李延兵、席亚莉、苏强、秦国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来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