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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辖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上海七天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与连云港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上海七天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法定代表人:朱晓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南雁。委托代理人:黎德光,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七天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粤舟。委托代理人:黎德光,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连云港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泰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天四季酒店)、上海七天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七天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12月28日,七天四季酒店、上海七天公司以乐泰酒店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3月8日,七天四季酒店、上海七天公司与乐泰酒店签订《管理店投资合同》、《管理直营手册》及相关附件,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但在2015年上半年,乐泰酒店私自转移管理店营业款,拒绝将管理店营业收入存入双方约定的账户,经七天四季酒店、上海七天公司发函警告,乐泰酒店仍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此后乐泰酒店仍然继续使用七天四季酒店与上海七天公司的商标、标识进行非法经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七天四季酒店、上海七天公司依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一审原、被告签订的《管理店投资合同》、《管理直营手册》及相关附件;2、乐泰酒店向七天四季酒店、上海七天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366534.72元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03元,合计966534.72元;3、乐泰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一切与七天四季酒店、上海七天公司有关的名称、品牌、商标、标识,以及含有前述内容的广告用品、宣传资料、物件或装饰、装修物等;4、乐泰酒店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乐泰酒店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涉案合同于连云港海州区签订,本案应当由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七天四季酒店、上海七天公司举证的《管理店投资合同》载明涉案合同在七天四季酒店的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签订,同时约定如果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涉案合同签约方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作为审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7)88号的批复”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07)18号的通知”规定,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乐泰酒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乐泰酒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虽然涉案《管理店投资合同》上载明该合同签订于广州市海珠区,但因该合同文本是由七天四季酒店、上海七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文本上约定的签订地点与合同的实际签订地点并不相符。事实上,该合同是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签订的。《管理店投资合同》第10-3条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投资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当由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七天四季酒店、上海七天公司以乐泰酒店无故不履行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七天四季酒店、上海七天公司与乐泰酒店签订的《管理店投资合同》第10-3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管理店投资合同》已明确载明签订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中,乐泰酒店上诉主张《管理店投资合同》文本上约定的签订地点与合同的实际签订地点并不相符,《管理店投资合同》是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签订的。然而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七天四季酒店、上海七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裁定驳回乐泰酒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乐泰酒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