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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当涂县昕林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涂县昕林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魏功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当涂县昕林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马海,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当涂县昕林制衣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当涂县昕林制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公司现已歇业,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学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