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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吴吉顺与杨长江、叶金林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执3号申请执行人吴吉顺与被执行人杨长江、叶金林、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吉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长江、叶金林、王辉已履行9800元,尚未支付货款4700元,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62元、申请执行费118元。本院现查明,本案需要较长时间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刘静峰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