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海某某等四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1,海某2,海某3,海某4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海某1,男。2016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被告人海某2,男。2016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被告人海某3,男。2016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被告人海某4,男。2016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犯被告人海某1、海某2、海某3、海某4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某1、海某2、海某3、海某4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海某1和海某2到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铁路二区,分工后海某1在楼下望风,海某2通过攀爬排水管道推开窗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周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700元、“苹果”平板电脑1台、“苹果”5s手机1部、“巴宝莉”钱包1个和“西铁城”手表1块。经鉴定:“苹果”平板电脑价值2509.2元,“苹果”5s手机价值1811.6元,“巴宝莉”钱包价值1100元,“西铁城”手表价格无法认定。2016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海某1和海某4到天水市麦积区国税局家属院,分工后海某4在楼下望风,海某1通过攀爬排水管道推开窗户的方式,进入2号楼4单元502室陈某某家中,盗得“华为”荣耀7手机1部。经鉴定:“华为”荣耀7价值2339.1元。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海某1和海某2到天水市麦积区桥南213小区,分工后海某1在楼下望风,海某2通过攀爬排水管道推开窗户的方式,进入8号楼1单元202室张某某家中,取得“火柴人”牌单反相机包1个、“佳能”18-135变集镜头1个、“佳能”10-18广角镜头1个、UV(67mm)滤镜1个、“金士顿”64GB存储卡1张、“锐玛”牌单反镜头保护袋大小号个1个、“锐玛”牌49mmUV镜头1个、“锐玛”牌67mm偏光镜1个和相机内胆包1个。经鉴定:“火柴人”牌单反相机包价值116.10元、“佳能”18-135变集镜头价值1620元、“佳能”10-18广角镜头价值1278元、UV(67mm)滤镜价值71.9元、“金士顿”64GB存储卡价值134.1元、“锐玛”牌单反镜头保护袋大小号各1个价值14.4元和12.6元、“锐玛”牌49mmUV镜头1个价值28.8元、“锐玛”牌67mm偏光镜1个价值94.5元和相机内胆包1个价值18元。后又进入8号楼3单元302室桂某某家中,取得OPPOR819T手机1部、“华为”荣耀H30-T10手机1部和现金300元。经鉴定:OPPOR819T手机价值420元,“华为”荣耀H30-T10手机价值200元。2016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海某1和海某2到天水市麦积区铁路二区,分工后海某2楼下望风,海来十日通过攀爬排水管道推开窗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4号楼1单元302室刘某某家中,取得vivox5X手机1部、黄金项链1条、黄金锁1个、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vivox5X手机价值1598元、黄金项链价值2653.1元、黄金锁价值1702.1元、黄金戒指价值1215.4元。后海某1楼下望风,海某2通过攀爬排水管道推开窗户的方式,又进入1号楼5单元502室张某2家中,取得vivoX5V手机1部。经鉴定:vivoX5V手机价值1275元。2016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海来十日、海某2、海某4和海某3到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办事处家属楼,四人分工后海来十日、海某2和海某4楼下望风,海某3通过攀爬排水管道推开窗户的方式进入该楼2单元501室李某2家中,窃取现金230元。就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海某1、海某2、海某3、海某4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海某1、海某2、海某3、海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海某1伙同海某2携带手套、手电筒窜至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铁路小区,预谋分工后,被告人海某1在楼下望风,被告人海某2通过攀爬排水管道入户盗窃被害人周某现金700元、“苹果”平板电脑1台、“苹果”5s手机1部、“巴宝莉”钱包1个和“西铁城”手表1块。经鉴定:被盗的“苹果”平板电脑价值2509.2元,“苹果”5s手机价值1811.6元,“巴宝莉”钱包价值1100元。2016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海某1伙同海某4携带手套、手电筒窜至天水市麦积区国税局家属院,预谋分工后,被告人海某4在楼下望风,被告人海某1通过攀爬排水管道入户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华为”荣耀7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的华为”荣耀7价值2339.10元。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海某1伙同海某2携带手套、手电筒窜至天水市麦积区桥南213小区,预谋分工后,由被告人海某1在楼下望风,被告人海某2通过攀爬排水管道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火柴人”牌单反相机包1个、“佳能”18-135变集镜头1个、“佳能”10-18广角镜头1个、UV(67mm)滤镜1个、“金士顿”64GB存储卡1张、“锐玛”牌单反镜头保护袋大小号个1个、“锐玛”牌49mmUV镜头1个、“锐玛”牌67mm偏光镜1个和相机内胆包1个。经鉴定:被盗的“火柴人”牌单反相机包价值116.10元、“佳能”18-135变集镜头价值1620元、“佳能”10-18广角镜头价值1278元、UV(67mm)滤镜价值71.9元、“金士顿”64GB存储卡价值134.1元、“锐玛”牌单反镜头保护袋大小号各价值分别为14.4元和12.6元、“锐玛“牌49mmUV镜头价值28.8元、“锐玛”牌67mm偏光镜价值94.5元,相机内胆包价值18元。后又窜至该小区8号楼3单元302室被害人桂某某家中,盗取OPPOR819T手机1部、“华为”荣耀H30-T10手机1部及现金300元。经鉴定:被盗的OPPOR819T手机价值420元,“华为”荣耀H30-T10手机价值200元。2016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海某1伙同海某2携带手套、手电筒再次窜至天水市麦积区铁路小区,预谋分工后,由被告人海某2在楼下望风,被告人海某1通过攀爬排水管道入户盗窃刘某某vivox5X手机1部、黄金项链1条、黄金锁1个、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的vivox5X手机价值1598元、黄金项链价值2653.1元、黄金锁价值1702.1元、黄金戒指价值1215.4元。后由被告人海某1在楼下望风,海某2通过通过相同的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张某2vivoX5V手机1部。经鉴定:vivoX5V手机价值1275元。2016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海某1伙同被告人海某2、海某4和海某3携带手套、手电筒窜至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办事处家属楼,四人分工后,由被告人海某1、海某2和海某4楼下望风,被告人海某3通过攀爬排水管道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2现金230元,。2016年1月9日凌晨,四被告人作案后返回租住宾馆,即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民警抓获,并从四被告人处查获被盗的“苹果”平板电脑1台、“苹果”5s手机1部、“巴宝莉”钱包1个和“西铁城”手表1块、vivoX5V手机2部、黄金项链1条、黄金锁1个、黄金戒指1枚、OPPOR819T手机1部、“华为”荣耀H30-T10手机1部、“火柴人”牌单反相机包1个、“佳能”18-135变集镜头1个、“佳能”10-18广角镜头1个、UV(67mm)滤镜1个、“金士顿”64GB存储卡1张、“锐玛”牌单反镜头保护袋大小号个1个、“锐玛”牌49mmUV镜头1个、“锐玛”牌67mm偏光镜1个和相机内胆包1个、拉链1个、玉石手镯1个、铂金镶钻戒指1枚、现金530元、美金5元及作案工具白色线手套4双、微型灯1个。扣押的被盗物品分别于2016年1月21日、1月27日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周某、张某某、刘某某、桂某某、李某2、张某2。综上,被告人海某1入户盗窃作案7起,盗窃价值共计21441.9元;被告人海某2盗窃作案6起,盗窃价值共计19402.8元;被告人海某4盗窃作案2起,盗窃价值共计2569.1元;被告人海某3盗窃作案1起,盗窃价值共计23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桥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周某、张某某、刘某某、桂某某、张某2、李某2、陈某某的报案材料。证明本案来源。2.被害人周某、陈某某、张某某、桂某某、刘某某、张某2、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海某1、海某2、海某3、海某4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天麦价鉴字[2016]1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天)公勘[2016]K620503000000201601004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6年1月1日至1月9日,被告人海某1、海某2、海某4、海某3在麦积区桥南铁路小区、国税局家属院等地入户盗窃的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作案地点、参与人员、分工情况、盗窃财物价值等案件基本事实及四被告人的抓获经过。3.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及罚款物品清单。证明四被告人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民警抓获后依法查获被盗的“苹果”平板电脑1台、“苹果”5s手机1部、“巴宝莉”钱包1个和“西铁城”手表1块、vivoX5V手机2部、黄金项链1条、黄金锁1个、黄金戒指1枚、OPPOR819T手机1部、“华为”荣耀H30-T10手机1部、“火柴人”牌单反相机包1个、“佳能”18-135变集镜头1个、“佳能”10-18广角镜头1个、UV(67mm)滤镜1个、“金士顿”64GB存储卡1张、“锐玛”牌单反镜头保护袋大小号个1个、“锐玛”牌49mmUV镜头1个、“锐玛”牌67mm偏光镜1个和相机内胆包1个、拉链1个、玉石手镯1个、铂金镶钻戒指1枚、现金530元、美金5元及作案工具白色线手套4双、微型灯1个。扣押的被盗物品分别于2016年1月21日、1月27日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周某、张某某、刘某某、桂某某、李某2、张某2的事实。4.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海某1、海某2、海某4、海某3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四被告人均无异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客观、关联、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均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1、海某2、海某4、海某3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海某1、海某2、海某3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海某4在其参与的两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综合各被告人的全部犯罪情节予以判处。据此,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海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海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海某4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海某3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白色线手套4双、微型灯1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新星代理审判员 杨 薇人民陪审员 黄雅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