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郭金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66号罪犯郭金奎。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作出(2004)常刑一初字第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金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4月2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5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锡刑执字第2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53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9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9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郭金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郭金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郭金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金奎,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郭金奎,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4分。为此,2015年6月、2016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郭金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金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