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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厚国与汪慧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国,汪慧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531号原告陈厚国。被告汪慧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厚国与被告汪慧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厚国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厚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东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