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厚国与汪慧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国,汪慧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531号原告陈厚国。被告汪慧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厚国与被告汪慧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厚国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厚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东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