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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丁立红、丁瑞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红,丁瑞芳,丁立朋,丁立景,丁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丁立红。申请执行人:丁瑞芳。申请执行人:丁立朋。申请执行人:丁立景。被执行人:丁新立。丁立红、丁瑞芳、丁立朋、丁立景申请执行丁新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立红、丁瑞芳、丁立朋、丁立景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丁立红、丁瑞芳、丁立朋、丁立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