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丁立红、丁瑞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红,丁瑞芳,丁立朋,丁立景,丁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丁立红。申请执行人:丁瑞芳。申请执行人:丁立朋。申请执行人:丁立景。被执行人:丁新立。丁立红、丁瑞芳、丁立朋、丁立景申请执行丁新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立红、丁瑞芳、丁立朋、丁立景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丁立红、丁瑞芳、丁立朋、丁立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