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315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英美、陈雪茹(实习),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淑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