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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315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英美、陈雪茹(实习),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淑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