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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莘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王泽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王泽明,刘金环,山东莘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莘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负责人张道静,行长。委托代理人邵亚丽,女,1974年8月31日生人,该行个人业务部主任。被执行人王泽明,男,汉族,1964年1月4日生人,住莘县。被执行人刘金环,女,1967年9月25日生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莘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住址莘县燕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泽明,经理。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莘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东莘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所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经过拍卖,案外人郭志涛以最高价280万元竞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山东莘县华盛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房产(莘房权证燕店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莘国用2009字第061号)以280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案外人郭志涛(身份证号二、裁定书生效后,案外人于90日内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