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崔建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崔某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申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