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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淑荣与王海静、王业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荣,王海静,王业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191号原告王淑荣,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王海静,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王业红,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荣诉被告王海静、王业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荣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淑荣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   亚   朝审判员 管伟娜审判员刘彬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和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