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美喜工贸有限公司、王建光、许渭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南京美喜工贸有限公司,王建光,许渭强,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梅三村。法定代表人邵国顺,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美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34号。法定代表人许渭强,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光,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许渭强,1958年3月12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XX,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美喜工贸有限公司、王建光、许渭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六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六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116执11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六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赵 成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