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魏明飞与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明飞,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明飞,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夏枫,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魏明飞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宇泰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明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魏明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魏明飞的申请再审理由在一、二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魏明飞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魏明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魏明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明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 国 庆审判员 刘 向 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相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