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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秀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秀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355号罪犯王秀平。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宿豫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秀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宿中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准予撤诉。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2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2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王秀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秀平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王秀平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秀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6年2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秀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秀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