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青岛即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链洲通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链洲通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61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北3路小李村北侧74号。法定代表人:纪玉栋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链洲通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辛庄一村。法定代表人:王旭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链洲通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国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