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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小勇、许守昌、王忠喜、麦延超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勇,许守昌,王忠喜,麦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742号被执行人王小勇。被执行人许守昌。被执行人王忠喜。被执行人麦延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中法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王小勇、王忠喜、许守昌、麦延超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小勇、王忠喜、许守昌、麦延超的相关身份信息,故无法查找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中法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