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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甘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378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甘某,男,户籍地江西省芦溪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3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犯职务侵占罪。辩护意见被告人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辩护意见。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甘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具有认罪及赔偿谅解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芷(兼)书���员王子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