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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甘金元、曾双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金元,曾双琴,张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旭东,行长。被执行人甘金元。被执行人曾双琴。被执行人张汉良。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金元、曾双琴、张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