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6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朱爱花与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花,方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初06007号原告:朱爱花。被告:方明。原告朱爱花诉被告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方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后原告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仅要求归还本金);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方明于2016年4月19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朱爱花借得款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至2016年4月25日。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朱爱花借款本金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银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庾寒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