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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潘七龙与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七龙,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潘七龙,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被执行人:付波,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潘七龙与被执行人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七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石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