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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潘长青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潘长青,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995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卫生大楼11楼-12B,组织机构代码00253397-8。法定代表人黄振才,局长。被执行人潘长��,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花,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潘长青、李花计划生育一案。2016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潘长青、李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112408元未��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控制的财产可以处置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9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晓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