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福平与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平,吴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3712号原告王福平,女,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吴磊,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平诉被告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平负担。审判员 陈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