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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贾成龙与李晓东、闫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龙,李晓东,闫宗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93号原告:贾成龙,男,199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克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小辉,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东,男,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闫宗伟,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孙晓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成龙诉被告李晓东、闫宗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成龙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成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贾成龙负担。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李子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