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庆杰与周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杰,周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612号原告:杨庆杰,男。被告:周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杰诉被告周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基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