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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庆杰与周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杰,周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612号原告:杨庆杰,男。被告:周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杰诉被告周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基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