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小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918号罪犯张小华,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清英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监狱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犯罪情节恶劣,综合其所犯罪行,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阿桑审判长 梁建扬审判长 怀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