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4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金彬彬与王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彬彬,王殿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202号原告:金彬彬,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殿亮,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彬彬诉被告王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金彬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