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金彬彬与王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彬彬,王殿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202号原告:金彬彬,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殿亮,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彬彬诉被告王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金彬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 颖 搜索“”